為加強我市藥品零售企業的監督管理,保障人體用藥安全,促進我市藥品零售企業健康有序發展,徐州食品藥品晷管理局結合徐州本地實際,出臺了《徐州市藥品零售企業設置暫行辦法》,調整了我市零售藥店的準入標準。
一是在徐州市區、賈汪城區、各縣(市)城區開辦的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備2名以上具有執業藥師資格或藥師(含中藥師)以上技術職稱的藥學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執業藥師資格或主管藥師技術職稱);在農村中心村開設藥品零售企業,必須配備1名執業藥師;營業場所面積在設置標準基礎上,每增加100平方米,至少需增加1名執業藥師或藥師(中藥師);經營中藥飲片的藥品零售企業,應配備執業中藥師或中藥師。
二是在徐州市區、賈汪城區、縣(市)城區開辦的零售藥店營業場所面積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并應根據需要配備符合藥品特性要求的、與經營藥品相適應的常溫、陰涼和冷藏存放的設施設備。
三是藥品零售企業應對藥品購進、驗收、銷售、儲存等環節實行計算機管理,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銷記錄。具備接受當地藥監部門計算機遠程監管的條件,并能按要求上傳相關藥品監管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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