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近日就《體檢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及相關的《體檢機構基本標準(征求意見稿)》、基本體檢項目目錄(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
《體檢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定義的體檢機構是指以開展體檢服務為主的醫療機構,分為體檢中心和體檢站。征求意見稿要求,體檢機構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登記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開展有關執業活動。體檢中心申請開展兒童體檢和外出體檢的,應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后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取得外出體檢許可的體檢中心,應于每次外出體檢活動前至少5個工作日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備案。
征求意見稿強調,體檢機構對受檢者實施有創檢查(特殊檢查)時,應預先告知受檢者并與受檢者簽訂知情同意書;除進行急救外,體檢機構不得對受檢者進行治療,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一般醫療處置除外;體檢機構不得出售藥品、保健品、保健器械等。
《體檢機構基本標準(征求意見稿)》提出,體檢機構應有獨立的體檢場所,有專門用于體檢的醫療設備,有專業的體檢醫師、護士和與體檢服務相關的技術人員,有體檢方案與專門的健康評估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