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條例》已經2008年1月23日國務院第206次常務會議通過,今年5月12日正式施行。《條例》的公布施行,將極大地激發廣大護士的工作熱情,促進護理工作的規范化,吸引更多的優秀人才從事護理工作。我們國家的護理事業將更加健康、快速地發展,人民群眾的健康需求將得到更好的滿足。我市衛生部門工作人員將對《條例》進行解讀。
楊光
新《護理條例》強調了政府的職責,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護士的工作條件,保障護士待遇,加強護士隊伍建設,促進護理事業健康發展。此外,條例還專章規定了醫療衛生機構三項職責。
一、按照衛生部的要求配備護士。
護士配備是否合理,直接關系到醫院的工作質量,更直接影響到護理質量、患者安全。因此,條例規定,醫療衛生機構配備護士的數量不得低于衛生部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條例施行前,尚未達到護士配備標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衛生部規定的實施步驟,自條例施行之日起3年內達到護士配備標準。
二、保障護士合法權益。
1、應當為護士提供衛生防護用品,并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
2、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福利待遇等規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在本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護士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3、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或者從事直接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有感染傳染病危險工作的護士,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津貼。
4、應當制定、實施本機構護士在職培訓計劃,并保證護士接受培訓;根據臨床專科護理發展和??谱o理崗位的需要,開展對護士的??谱o理培訓。
三、加強護士管理。
1、應當按照衛生部的規定,設置專門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護理管理工作;不得允許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未依照條例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的護士以及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執業注冊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在教學、綜合醫院進行護理臨床實習的人員應當在護士指導下開展有關工作。
2、應當建立護士崗位責任制并進行監督檢查。護士因不履行職責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受到投訴的,其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進行調查;經查證屬實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護士作出處理,并將調查處理情況告知投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