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全國第一家省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天津揭牌開業,使醫院處理醫療糾紛索賠有了新的約束依據。按照《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醫療糾紛索賠在萬元以下可由醫患雙方協商解決。超過萬元應向市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醫院無權自行解決。
如果醫院擅自私了超過萬元的醫療糾紛,將在醫院等級評審中實行一票否決,降低醫院等級。(2月3日中國廣播網)
在醫療糾紛中引入獨立的第三方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以化解糾紛、減少矛盾,我舉雙手贊同。但是,對索賠過萬元的醫療糾紛禁止私了的規定,筆者卻以為不妥。我認為,這一規定有侵犯當事人自主處置權,涉及公權越位之嫌疑。
醫療糾紛在性質上屬于民事糾紛。當事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在不違背國家法律和社會道德風俗的情況下,享有對自己的民事權益進行自由處置的權利。而根據《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的規定,只要索賠超過萬元,醫患雙方就不能自行私了,也就把醫患雙方自行溝通協商解決的渠道給堵上了,這不僅不利于醫療矛盾糾紛的解決,也侵害了當事人對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的自由處置權。以醫療索賠為例,對于一件按法律規定應當賠償5萬元的醫療事故,患者出于訴訟周期等種種因素的考慮,協商后只要醫療賠償4萬元,只要這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同樣是法律所允許的,因為這是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處置。而按照天津的這一規定,這卻成了違法。
這一規定也與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構設置的宗旨相悖。在醫療糾紛中引入人民調解,目的就在于通過這一獨立的第三組織,讓醫患雙方進行有效溝通,在醫療事故的賠償等問題上達成一致意見,從而有效化解醫療糾紛。如果醫患雙方經過私下協商,已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即使索賠超過萬元,又有何妨?又何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再次介入呢?顯然,這是多此一舉。不僅沒有方便了當事人,反而給醫患雙方帶來新的負擔。
顯然,理想的辦法應該是,所有的醫療糾紛應該首先允許醫患雙方私下協商解決,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選擇訴訟或由人民調解委會員進行調解。如此,才能真正發揮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作用。
來源: 石家莊新聞網——燕趙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