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切實解決其看病、就醫問題,日前,我市出臺了《徐州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以“政府補助、個人負擔、醫療統籌”三部分解決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問題。
6類人員享受優撫醫療保障
本辦法適用于具有我市戶籍,且在我市領取殘疾撫恤金、定期撫恤金或補助金的下列人員: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參加核試驗退役人員。
以上對象除一至六級殘疾軍人以外,在本辦法中簡稱為其他優撫對象。具有雙重或者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參保費用個人負擔有不同
國家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城鎮就業的其他優撫對象,隨所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有關規定繳費。當地政府應督促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按規定繳費參保。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經當地人民政府審核繳費確有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參保。
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范圍內的城鎮其他優撫對象,按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戶籍在農村的其他優撫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重點優撫對象,應繳參保費、參合費由當地人民政府解決。
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優撫對象,鼓勵其參加其他形式的補充醫療保險,并給予相應的醫療保險補助。
統籌解決醫療費用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應進行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且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沒有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單位的,由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予以支付;所在單位及主管部門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和標準給予醫療補助,所需資金從當地縣(市)、區民政部門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
優撫對象在當地定點醫療機構(主城區定點醫院:門診為愛心醫院;住院為民政醫院)就醫時,憑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可享受當地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實施辦法中規定的優惠條件。
優撫對象就醫時,在規定目錄范圍內的醫療費用為基本醫療費。其他優撫對象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報銷,或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他形式的補充醫療保險按規定補償和享受當地醫療救助補助后,基本醫療費未達到以下報銷比例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按以下比例補足:
重點撫恤優待對象中的退伍紅軍老戰士基本醫療費用全額補助;孤老基本醫療費用自付比例不超過10%;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基本醫療費用自付比例不超過30%;病故軍人遺屬基本醫療費用自付比例不超過40%;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補助的復員軍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基本醫療費用自付比例不超過50%;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和參加核試驗退役人員基本醫療費用自付比例不超過60%。
此外,優撫對象未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規定就醫,所發生的費用不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城鄉醫療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