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證明在診療中無過錯,衛生院被判賠4萬余元
近日,睢寧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病人狀告衛生院出醫療事故的案件,衛生院私改病歷并存在過錯,被判承擔80%責任。
事件回放 懷疑衛生院出醫療事故
王美芬因患子宮肌瘤,2008年4月到某衛生院住院并實施手術。一周后王美芬出院,出院后不久感覺左腿疼痛,又到該衛生院檢查。這次,王美芬被確診為左腿靜脈栓塞。由于醫療條件受限,當天衛生院就把王美芬轉到我市某大型醫院治療。
同年5月,王美芬在治療期間發生兩次右下肢靜脈完全性栓塞。王美芬在某醫院住院治療45天才出院,總共花費了醫療費近5萬元。
王美芬出院后認為,是某衛生院的醫療事故造成自己現在的狀況,于同年6月到睢寧縣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存在質疑 病歷是否被私改難鑒定
訴訟期間,經某衛生院申請,睢寧縣人民法院委托徐州市醫學會,就某衛生院此次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進行鑒定,因王美芬對某衛生院提供病歷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徐州市醫學會于2008年11月中止了此次鑒定。2009年5月,睢寧縣人民法院又委托徐州市醫學會,對此次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進行鑒定,并同時函告徐州市醫學會,該次鑒定以王美芬手中持有的病歷材料為依據,若其手中持有的病歷材料不足以做出鑒定結論,以某衛生院提供的病歷材料為補充進行鑒定。
在這次鑒定過程中,徐州市醫學會通知雙方到場。王美芬堅持不能以某衛生院提供的病歷材料作為鑒定依據,從而導致本次鑒定終止。后經某衛生院再次申請,睢寧縣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通知雙方選擇鑒定機構,但因王美芬拒絕選擇鑒定機構,致使委托鑒定程序無法啟動。王美芬拒絕鑒定的理由是:1、病案材料封存時雙方應在場而自己未在場;2、某衛生院既然手術后能在《手術同意書》上任意添加內容,則很有可能篡改、添加所有病歷材料。王美芬以此為由,堅決否認某衛生院提供的所有病歷材料的真實性。
另查明,某衛生院在王美芬被確診為左腿靜脈栓塞后,在王美芬的《手術同意書》中添加了一條注意事項,內容為“進行手術后有可能形成靜脈栓塞”。
還查明,該醫療糾紛發生后,王美芬的住院病歷在某衛生院持續存放一月余,該病歷沒有在雙方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封存。
爭論焦點 衛生院是否存在過錯
原告王美芬稱,她因患子宮肌瘤到某衛生院住院治療,手術后第三天晚上,她發現自己左腿青腫時有痛感。她向衛生院反映后,衛生院沒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導致左腿病情日趨嚴重。2008年4月25日,經衛生院診斷為左腿形成靜脈栓塞,遂將其轉至徐州市某大型醫院治療。“現在病情雖有好轉,但至今無法正常行走。”王美芬認為,衛生院在為其治療期間,未盡必要注意義務造成傷害,特向法院起訴。
被告睢寧縣某衛生院辯稱:一、該衛生院在診療行為中沒有過錯。二、王美芬在出院2天后發生左腿靜脈栓塞是手術并發癥之一,與王美芬自身特異體質有關。這種情況在現有科學條件下可預見,但不能克服和避免。有一些特異體質的人手術后很容易形成靜脈栓塞,這是醫學常識。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王美芬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衛生院承擔80%責任
本案糾紛發生后,某衛生院沒及時對王美芬的住院病歷進行封存,而且對病歷內容進行故意添加,過錯是明顯的。由于某衛生院未提供準確的病歷資料,鑒定部門也就不能做出客觀公正的鑒定意見,故不能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責任在某衛生院。由于某衛生院不能證明其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及與王美芬下肢靜脈栓塞無因果關系,故應推定某衛生院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及與王美芬的下肢靜脈栓塞有因果關系,某衛生院應當對王美芬承擔賠償責任。
從現代醫學理論看,某衛生院也應對王美芬下肢靜脈血栓的形成承擔責任。這是因為,下肢靜脈栓塞是子宮切除術常見的并發癥。醫療機構進行子宮切除術時,應高度注意并盡量避免。如果做到提前預防、及時發現、及時治療,下肢靜脈血栓形成的可能性會明顯減少。
本案中,從某衛生院在糾紛發生后添加的內容可看出,某衛生院在給王美芬進行手術前,沒意識到子宮切除術可能會并發下肢靜脈血栓的形成,也就不可能進行有效預防。故作為專業醫療機構的某衛生院存在過錯,并且與王美芬左下肢靜脈血栓形成的損害后果有相當因果關系。王美芬在徐州市某醫院治療左下肢靜脈栓塞過程中,又出現右下肢靜脈栓塞,符合病情發展的自然轉歸。在徐州市醫學會鑒定“王美芬右下肢靜脈血栓形成與徐州市某醫院的醫療行為無因果關系”的情況下,王美芬右下肢靜脈血栓的形成與某衛生院的醫療行為,也應存在相當因果關系。
綜合分析,某衛生院的過失醫療行為是造成王美芬雙下肢靜脈栓塞的主要原因,本院酌定原因力為80%。
近日,法院判決睢寧縣某衛生院,賠償王美芬各項經濟損失合計4萬余元,駁回王美芬的其他訴訟請求。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說法
在法治逐步走向成熟的今天,病案的功能已發生了質的變化:一方面它是解決醫療糾紛、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判斷醫務人員和醫療活動與患者損害后果之間因果關系的重要法律依據;另一方面在以病人為中心,以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為主體的醫院管理活動中,它又作為醫療質量高低與持續改進的主要核查數據,在規范和提高醫療管理水平方面,起到無可替代的監督作用。
合格的病案是進行醫療質量評估客觀有效的窗口,是證明醫療行為正確與否的一個主要證據,在醫療技術鑒定、法庭判決中,病案的缺失、毀損以及其他瑕疵都會使得醫院在訴訟活動中處于不利地位,更毋庸說對病案進行偽造、篡改或者銷毀了。就本案而言,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醫院的故意添加、偽造病案行為,應該推定其對患者損害的發生存有過錯。《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本案中,醫療機構對病案進行添加,違背了法律的明確規定,應當推定其存在醫療過錯。同時,因醫療機構故意添加病案行為,以及院方未依照相關病案封存規定,使得患者對醫療機構記錄的其他病歷的真實性產生合理懷疑,由此造成的對醫療損害無法鑒定的后果應由醫療機構承擔。
都市晨報記者 陳新穎 通訊員 邱德祥 劉春華 湯孫寧 祝杰
法官名片
祝杰,本案主審法官,本科學歷,法醫學和法學雙學位,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2010年審結一、二審民事案件120余件,調解率50%以上。獲市中級法院2010年度優秀法官、優秀公務員、調解能手、優秀黨員、徐州市第三屆“十大調解能手”等榮譽稱號。連續獲得市中級法院2010年第一、二、三、四季度辦案競賽一等獎,2011年第一季度辦案競賽一等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