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醫學新技術引進獎管理辦法 (2012年8月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我市醫療衛生單位和個人積極引進成熟、適用、先進的醫學新技術,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和臨床診療水平,填補同類技術空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加速醫學科技進步,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江蘇省衛生廳醫學新技術引進獎獎勵辦法》,徐州市衛生局設立徐州市醫學新技術引進獎,并負責組織獎項的評審等工作。
第三條 徐州市醫學新技術引進獎的評審堅持“公平、公正、公開、擇優”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干涉、干擾。
第二章 徐州市醫學新技術引進獎申報條件
第四條 醫學新技術是指成熟、適用、先進、屬自然科學范疇的醫學新技術,并已得到同行承認、技術機理明確。
第五條 屬省內或市內首次引進的技術,同時填補省內或市內同類技術空白。
第六條 引進的技術必須為近五年內發明并應用的新技術;已成為本單位常規開展的醫療衛生服務項目,并且已在本單位實施一年以上;積累了足以證明本單位已熟練掌握該技術的病例數或使用例次數,并取得了一定的社會和經濟效益;已獲得相關的技術準入資格,不違反有關法律或法規,符合醫學倫理原則。
第七條 鼓勵護理、中醫、公共衛生等專業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積極引進醫學新技術和醫學適宜技術。
第三章 徐州市醫學新技術引進獎獎勵等級和獎勵數量
第八條 徐州市醫學新技術引進獎設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
一等獎:屬省內首次引進,關鍵技術水平處于省內領先,具有明顯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且已經在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上發表論文。或市內首次引進,對引進技術有重要改進并已熟練掌握,技術指標超過原有引進的技術項目,具有明顯的社會和經濟效益,且已經在中華醫學會系列雜志上發表論文。
二等獎:屬市內首次引進,關鍵技術水平處于市內領先,對原技術有較大的改進,技術開展難度大,技術指標超過原有引進的技術項目,具有明顯的社會和經濟效益。
三等獎:屬市內首次引進,關鍵技術水平處于市內領先,技術指標必須達到或超過原有引進的技術項目,有一定的社會和經濟效益。
第九條 徐州市醫學新技術引進獎一等獎獲獎數量不超過獲獎總數的20%。
第四章 徐州市醫學新技術引進獎的申報、評審和授予
第十條 徐州市醫學新技術引進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可靠的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包括申報書、技術總結報告、查新報告、發表的論文、應用例次數及產生的社會和經濟效益證明等。涉及醫療的社會和經濟效益證明必須由財務部門出具。
第十二條 應用例數證明須由本單位病案部門提供,并由病案室負責人審核簽字。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進行審核并負責,確保上報的新技術引進獎項目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要求。
第十四條 徐州市醫學新技術引進獎不允許連續申報。首次申報未獲獎勵,如無特殊原因次年不允許再次申報。
第十五條 徐州市醫學新技術引進獎采取公示制度。自公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如有異議,由申報單位向市衛生局提出申訴意見。公示后無異議,即行授獎。
第十六條 市衛生局對獲獎單位頒發獎狀,對獲獎個人頒發獲獎證書。
第十七條 為鼓勵醫療衛生單位和個人積極引進成熟、適用、先進的醫學新技術,獲獎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情況對于獲獎項目進行獎勵。
第五章 徐州市醫學新技術引進獎不獎范圍
第十八條 非市內首家引進和開展的醫學新技術。
第十九條 完全為自主開發研究項目,不屬于技術引進。
第二十條 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或屬落后、淘汰技術,不宜再行使用。
第二十一條 引進的技術或采用的技術手段、方法未獲得技術準入資格或未得到相關技術認證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 與已有的同類技術相比,技術風險高、創傷大、不宜推廣應用。
第二十三條 引進的技術未得到同行公認,有明顯爭議,尚無明確使用結論的技術。
第二十四條 違反技術常規,技術機理不明,沒有準確的資料和數據證明引進的技術為成熟技術。
第二十五條 缺乏足夠的應用例次數,引進時間不足一年。
第二十六條 單純依靠引進的設備、藥物和生物制品開展新技術工作,技術難度不高。
第二十七條 完全屬于新藥或生物制品研究和開發。
第二十八條 管理科學、軟科學等社會科學理論與方法。
第二十九條 已獲得過省醫學新技術引進獎獎勵的技術項目。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剽竊、侵奪他人醫學新技術引進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徐州市醫學新技術引進獎的,徐州市衛生局將撤銷獎勵并追回個人獲獎證書,同時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單位申報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參與徐州市醫學新技術引進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