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導醫網 徐州健康新聞:從徐州市人保局獲悉,《徐州市工傷康復管理試行辦法》日前公布實施,工傷康復對象可享受多項優待。
工傷康復對象,是指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因工傷(含職業病)造成殘疾或身體功能障礙,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需進行康復治療的職工。工傷康復采取治療和康復并重,醫療康復、職業康復、社會康復兼顧的方式,遵循先治療康復、后鑒定補償的原則。
工傷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列入康復對象范圍:尚在工傷停工留薪期內且傷病情相對穩定,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復治療的;已鑒定有傷殘等級舊傷復發,經確認具有康復價值的;在醫療康復的基礎上需要進行職業康復的;其他符合工傷康復介入標準的。
工傷康復終結后一年內或與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職工,不再進行康復對象確認。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時,應當同時提出工傷康復申請并填寫《工傷康復申請表》,提交相關資料。用人單位或工會組織未按規定提出工傷康復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康復申請。
工傷康復方案包括:康復項目、項目開展次數、康復時間、康復費用和康復效果。工傷康復期包括醫療康復期和職業康復期。醫療康復期:短期1-3個月,中期4-6個月,長期不超過一年。職業康復期為30-60天,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90天。
工傷康復期間,康復對象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期間,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享受住院伙食補助費。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到外地進行工傷康復所需交通食宿費按有關文件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出。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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