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都市晨報)春節期間是燃放煙花爆竹的高峰期。記者從公安部門獲悉,《徐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重要場所不得銷售和燃放煙花,市區晚10點至次日7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除夕、春節和市政府批準的其他重大節日除外。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重要場所不得銷售和燃放
專業燃放類煙花爆竹應當由取得燃放專業資格的人員燃放。
下列場所和區域不得設立批發、零售煙花爆竹經營網點,并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軍事設施、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及周邊100米范圍內;
(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公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影劇院、體育場、公園、游(娛)樂場、會堂、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大型百貨商店(場)、集市、商貿中心、繁華街道等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及周邊100米范圍內;
(四)輸變電設施、通訊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糧、棉、油、麻、日用工業品等可燃物資倉庫和露天堆場周邊一百米范圍內;
(六)山林、草地等重點防火區防護范圍內;
(七)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銷售、儲存、使用場所周邊100米范圍內;
(八)其他容易引起火災、爆炸的危險場所,以及有特殊環境保護要求的區域。
晚10點至次日7點禁止燃放
城市市區晚10點至次日7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除夕、春節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重大節日除外。
禁止在陽臺、窗外、樓道、樓頂燃放煙花爆竹。
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和公共安全管理的需要,適時調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區域和時間,并向社會公示。
禁止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進入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或者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徐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還規定了違反該辦法的相關處罰標準和具體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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