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導醫網 健康焦點: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網發布了關于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此規定將從2017年1月1日起實施。司法解釋規定,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司法解釋明確,對嬰幼兒采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其脫離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視為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偷盜嬰幼兒,屬于拐賣兒童罪嚴重犯罪情形。同時指出,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兒童,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其中,不滿一周歲的為嬰兒,一周歲以上不滿六周歲的為幼兒。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等8種規定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據介紹,趁監護人、看護人不注意,將熟睡中的嬰幼兒抱走,屬于通常所理解的偷盜嬰幼兒,但司法實踐中這類案件較少。更常見、多發的是,利用父母等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疏忽,以給付嬰幼兒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騙手段將嬰幼兒拐走,這類犯罪嚴重侵害兒童身心健康,造成許多家庭骨肉分離,社會危害更大,但對該種情形是否屬于偷盜嬰幼兒,實踐中存在爭議。
有關專家表示,司法解釋將對嬰幼兒采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其脫離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行為界定為偷盜嬰幼兒符合刑法立法精神,對實踐中發生的醫療機構等單位工作人員出賣兒童給他人的行為明確犯罪性質和處罰原則,有利于從嚴懲治拐賣兒童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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