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導醫網 綜合消息:2011年5月6日下午,市中醫院在六樓會議室召開治理商業賄賂預防職務犯罪會議。參加會議的有醫院領導、醫院中層干部及醫院人事科、總務處、信息科、藥劑科、設備科、基建科的班組長、各診療組組長。會議由王心力院長主持。會上,徐州市中醫院王心力院長就如何預防職務犯罪,提出具體工作要求,強調醫院全體管理干部要自覺遵紀守法,自覺抵制商業賄賂,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加強對法律知識的學習,要深入學習、領會和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以及兩高有關司法解釋,進一步分清是非,認清罪與非罪的界限,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王心力院長說:“我們要根據衛生部和省衛生廳的統一部署,要開展好‘服務好、質量好、醫德好、群眾滿意’的‘三好一滿意’窗口服務單位活動,全力推進我院行風和職業道德建設”。
會上,市中醫院還專門聘請了云龍區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科張廷會檢察官給于會人員上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課。張警官以“貪廉一念間 、 榮辱兩重天”為題,結合衛生系統具體案例,講解了刑法修正案(六)法律條文。在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六十三條中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通過學習進一步明確了解以下規定:
(一)醫療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采購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銷售方財物,或者非法收受銷售方財物,為銷售方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二)醫療機構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三)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這次市中醫院舉辦治理商業賄賂預防職務犯罪警示教育會議,對于提高管理干部們的思想認識、自覺抵制商業賄賂、進一步明確法律條文規定、分清是非、認清罪與非罪的界限,從而提高市中醫院管理干部們的法律意識、反腐倡廉意識、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達到預防職務犯罪的目的,具有實際和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