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6月11日發出通知,要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辦理案件時,嚴禁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對已涉嫌構成犯罪,特別是符合“兩高”司法解釋規定標準應移送公安機關而未移送的,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嚴厲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國家藥監局發出的《關于做好藥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查辦生產銷售假劣藥品案件中,對符合“兩高”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犯罪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對沒有構成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犯罪,但是按照《刑法》的規定已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犯罪的,也應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
《通知》強調,在依照國家藥品標準不應含有有毒有害物質而含有的,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藥品標準的,以及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司法機關可以委托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設置或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進行藥品檢驗。對生產銷售的假藥,屬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制品、疫苗的,或者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或者是屬于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以及沒有或者偽造藥品生產許可證或批準文號且屬于處方藥的,應當認定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在案件移送時可以不需檢驗。
國家藥監局發出的《關于做好藥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有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查辦生產銷售假劣藥品案件中,對符合“兩高”司法解釋規定的標準,涉嫌構成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犯罪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對沒有構成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犯罪,但是按照《刑法》的規定已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犯罪的,也應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
《通知》強調,在依照國家藥品標準不應含有有毒有害物質而含有的,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藥品標準的,以及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難以確定的情況下,司法機關可以委托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設置或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進行藥品檢驗。對生產銷售的假藥,屬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制品、疫苗的,或者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或者是屬于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以及沒有或者偽造藥品生產許可證或批準文號且屬于處方藥的,應當認定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在案件移送時可以不需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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