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導醫網 健康焦點:6月13日,衛生部就《放射診療許可基本要求》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對醫療機構申請放射診斷類、放射治療類、核醫學類和介入放射學類4類放射診療時應具備的機構、人員、放射防護及質量控制等基本要求作出規定。
意見稿規定,任何醫療機構有償或無償接受舊的X射線影像設備,應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檢測機構對其進行驗收檢測。
意見稿要求,每臺放射治療裝置應有防護性能符合要求的防護門,防護門上應設置醒目的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和有效的工作狀態指示燈,應有可靠的病人監控裝置。醫療機構核醫學科應為給藥前和給藥后病人分別設置專用候診室(區)與出入通道,避免給藥前病人受到不必要照射。進行放射性核素治療的科室應設置專門的治療室。醫療機構介入放射診療場所應為診療患者和陪護人員專門設立候診區。
意見稿要求,獨立從事X射線影像診斷的人員應具有醫師及以上職稱。從事腫瘤放射治療的醫師應獲得放射治療專業醫師執業證書。從事核醫學診療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接受放射防護知識等培訓,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員證。二級以上(含二級)綜合醫院應由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負責人負責放射防護與質量管理,基層醫院應有一名兼職的放射防護人員負責具體防護工作。每臺放射治療裝置應至少配備一臺個人劑量報警儀,并定期檢查其有效性。開展介入放射學類診療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建設項目施工前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介入操作人員的防護衣具設計原則上應盡可能最大面積屏蔽人體。
意見稿明確,醫療機構放射治療裝置應每年進行一次狀態檢測,應建立放射診療質量控制和設備檔案,檔案至少保存5年。
閱讀下一篇
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