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康復醫學會章程
第1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是:徐州市康復醫學會。( Xuzhou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Medicine , 縮寫 XARM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依法成立由全市康復醫學工作者自愿參加的學術性群眾團體,具有學術性、聯合性、權威性、專業性的特點,接受省級學會指導,是黨和政府聯系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紐帶和發展我市康復醫學事業的社會力量 ,是徐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和動員我市廣大康復醫學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康復醫學事業的發展和繁榮,促進康復醫療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專業人員的成長和提高,為創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科醫學事業做出努力和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徐州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徐州市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本會掛靠單位為徐州市中心醫院。
第五條 本會常設機構:徐州市解放路 199 號,徐州市中心醫院內,郵政編碼: 221009 。
第2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 開展康復醫學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提高學術水平。
(二) 普及康復醫學知識,總結和推廣康復醫學科研成果、先進技術和經驗。
(三) 協助組織康復醫學繼續教育,進行技術培訓,幫助各層次康復醫學人員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 為發展我市康復醫學事業的政策、決策等提供咨詢,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引導和規范康復醫療機構的運行和發展。
• 編輯出版科普讀物和有關專業資料或通訊,以及專業雜志等。
• 接受委托承擔科技成果鑒定、科技開發和技術服務等。
(七) 開展國際科技交流和合作,發展與國外康復醫學團體和康復醫學工作者的友好往來。
(八) 興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事業。
第3章 會 員
•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 單位會員。
•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擁護本會章程;
• 自愿加入本會;
• 資歷要求:
1 、醫務人員:從事康復治療、科研、教學或相關醫學學科的住院醫師、治療師、護師或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2 、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康復醫學工程并具有相當于住院醫師、技師以上職稱和教學、工程技術工作者;
3 、管理干部: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并從事相關康復醫學管理工作的領導干部;
4 、企業家:從事與康復醫學相關的儀器設備、醫療用品等開發和研制,并有實際行動支持學會工作的企業家。
(四)凡從事康復醫學工作并有一定數量的市縣級醫院、療養院、康復中心或相應的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依法成立的學術性群眾團體,贊成本會章程,愿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 會員入會程序:
• 提交入會申請書;
•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各項學術、科普等活動;
(三) 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 個人會員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活動可減免 80% 會議注冊費,團體單位的會員不享受會議注冊減免;
(六)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 遵守本會章程;
• 執行本會決議;
(三)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 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 向 本會反映情 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 主動宣傳康復醫學知識,推廣先進技術。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 2 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4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選舉和罷免理事;
•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 決定終止事宜;
•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 / 3 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 理事會的職權:
•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 選舉 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 / 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 / 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 / 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 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65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 / 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5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 會費;
• 捐贈;
• 政府資助;
•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6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7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8章 附 則
第四十六章 本章程經 2004 年 11 月 5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