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廣告審批再加一道保險
《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廣告復審制度》出臺
2006年10月17日據中國醫藥報北京訊 為進一步規范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廣告審批行為,建立完善的廣告審評機制,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了《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廣告復審制度(暫行)》。
根據新制定的廣告復審制度,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廣告,必須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廣告審查監督辦公室負責對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廣告審查工作進行監管,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的廣告有下列情形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責令改正。一是在廣告審批監督管理系統中備案的違反廣告審查有關規定的廣告;二是廣告監督機關認為應當復審的廣告;三是對異地發布的廣告,發布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異議并需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裁定的;四是其他需要復審的廣告。對責令改正的廣告,如原廣告審查機關有異議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需要,按照本規定組織復審。本規定中的復審,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已經批準的可能違反有關廣告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廣告所進行的重新審核。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專門建立了“廣告復審評議人員數據庫”,對需要復審的廣告進行評議時,由廣告審查監督辦公室隨機從“廣告復審評議人員數據庫”中選出7名評議人員,組成廣告復審評議組。廣告復審評議組的人員必須在3個工作日內,將評議意見通過電子郵件或傳真的形式反饋給廣告審查監督辦公室。對評議內容分歧較大的廣告,廣告審查監督辦公室也可以征求有關產品技術審評專家、廣告監督機關或消費者的意見,供廣告復審評議組作出評議意見時參考。廣告復審評議組半數以上人員確認該廣告審批存在問題的,提出書面意見后,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書面通知原廣告審查機關,責成原廣告審查機關撤銷該廣告批準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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