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新城區徐州報業傳媒大廈召開徐州發布會,公布我市新實行的《徐州市藥品零售企業設置辦法》,并對新開設藥店的人員設置、藥店布局、藥品的管理和銷售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解讀。
■人員
藥店法人或負責人,必須是執業藥師
“目前,我市共有藥品零售企業2200家,其中藥品零售連鎖企業20家、門店520家,藥品零售單體企業1680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我市新出臺的《徐州市藥品零售企業設置辦法》規定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應為執業藥師,配備符合要求的質量管理、驗收及養護等崗位人員;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門店未配備執業(中)藥師的,其總部應配備至少2名執業(中)藥師資格人員負責對門店處方藥銷售實行網上審查、確認、簽字,指導合理用藥。
藥品零售單體企業或連鎖企業門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應當具備執業藥師資格。城區(含縣城)經營處方藥及甲類非處方藥的零售藥店應配備兩名以上藥師(含中藥師)以上職稱或具有執業藥師資格的藥學技術人員;其他地區經營處方藥及甲類非處方藥的零售藥店應配備藥師(含中藥師)以上職稱或具有執業藥師的藥學技術人員;專營乙類非處方藥的應當至少配備1名具有藥師(含中藥師)以上職稱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經營中藥飲片的,應另配備中藥師以上職稱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按照開辦標準營業面積每增加100平方米,應增加執業藥師或藥師1名。
■配送
填補配送環節,藥品質量保證的空白
本次出臺的新法規定,我市藥店應當具有與其藥品經營范圍、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藥品倉庫使用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經營中藥材、中藥飲片的,應當有專用的庫房和養護工作場所,直接收購地產中藥材的應當設置中藥樣品室(柜)。經營冷藏、冷凍藥品的,應當配備以下設施設備(委托配送冷藏、冷凍藥品的,可以不配備冷庫、冷藏車及車載冷藏箱或保溫箱等設備)。
“隨著現代物流業的發展,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藥品可以節約企業設置倉庫的成本,已經成為藥品流通新的發展趨勢。”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由于藥品店對委托儲存配送環節的藥品質量控制存在空檔,為充分保障藥品質量安全,新法規定對不設配送中心實行委托儲存配送的,應委托我市的誠信等級在A級以上(經省局評定)的批發企業配送。
此外,新法還規定,運輸藥品應當使用封閉式貨物運輸工具,運輸冷藏、冷凍藥品的冷藏車及車載冷藏箱、保溫箱應當符合藥品運輸過程中對溫度控制的要求。
■布局
距離少于150米的,不能開設2家藥店
本次出臺的新法還規定,開辦藥品零售單體企業或連鎖企業門店應當符合合理布局、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且與已開辦的其他藥品零售企業或連鎖企業門店之間的可行進距離應不少于150米。
“在城區(含縣城)開辦的,其經營場所(地面第一層,下同)使用面積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在農村鄉鎮以下地區開辦的,經營場所使用面積不得少于40平方米;在大型超市或商場內開辦的,應具有獨立的區域(不限樓層)。經營范圍含有中藥飲片的,應設置相對獨立的中藥飲片營業區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我市藥店的布局存在不合理現象,某些區域過度飽和,某些區域供給不足,產生了一定的惡性競爭和資源浪費,本次出臺的新法對此進行引導和規范,方便市民購藥。
■變更
降低了單體店,并入連鎖店的門檻
“目前,我市藥店數量很多,在發展過程中藥店行業也不斷地進行重組洗牌,部分實力較弱的單體藥店通過遷址、并入連鎖企業等方式維持繼續經營,此種情形應當依法重新辦理許可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
“新法規定,已開辦藥店變更注冊地址的按照新開辦藥品零售企業辦理;已開辦藥店并入連鎖企業不變更注冊地址和主要管理人員的,按照新開辦藥品零售連鎖門店辦理,并且,設在城區的經營場所面積應不低于60平方米,設在鄉鎮的應不低于40平方米。”該負責人介紹,對于多數城區(尤其是縣城)以前已經獲得許可且一直未發生地址變更的單體藥店,如果在直接轉換為連鎖企業門店形式的過程中按照100平方米以上標準要求將有大量藥店被迫退出市場,勢必對藥品零售市場的穩定性造成沖擊,考慮到其未發生地址變動,因此在經營場所最低面積標準上給予特別對待。
我市實行新藥品零售企業設置辦法:150米內禁開2家藥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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