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醫療糾紛引發的“醫鬧”現象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醫院的正常秩序。2010年年初,司法部、衛生部等部門聯合發文要求各地籌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利用人民調解制度,通過“第三方調解”公平、公正和快速地解決醫療糾紛。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于2009年9月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批準成立,是獨立于衛生部門、醫療機構和保險公司之外,接受司法行政部門業務指導的第三方調解機構,調解員由有較強專業知識的離退休醫學專家、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公證員、法律工作者組成,根據自愿、平等、公正、合法的原則,接受醫患雙方調解申請,不向醫患雙方收取費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醫調委法律事務部調解員王來江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醫調委接到醫患雙方調解申請后,會分別向醫患雙方了解情況,啟動調解程序、調查取證,最后由醫學、法律等方面的專家進行合議,作出調解意見,在醫患雙方自愿的情況下達成調解協議。
新疆醫調委成立至今已一年有余,其調解效果如何?《法制日報》記者進行了深入采訪。
擔心糾紛醫院不敢收危重病人
對于時有發生的醫療糾紛,新疆烏魯木齊市第一人民醫院院長宋瑛認為,治病救人是醫院的宗旨,但醫學本身是一門經驗科學,是建立在大量治療案例的基礎上,通過不斷總結經驗積累起來的學科。患者認為進了醫院就等于進了保險箱,治療只許成功不許失敗,這是不符合科學規律的。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職業病醫院院長顧保新坦言:“我們很懷念上世紀80年代,那時候醫生的膽子很大,想盡一切辦法搶救病人,但現在對于一些風險大的危重病人,為了避免醫療糾紛,一些醫院甚至不敢收住入院。”
《法制日報》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當前醫療糾紛的處理大致存在3種模式,即“官了”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調解、“官司了”通過訴訟解決、“私了”醫患協商和解。由于患者家屬對衛生行政部門的調解持懷疑態度,大部分患者家屬不愿意通過行政調解進行解決。而通過法律訴訟既繁瑣又復雜,時間拖得比較長,患者家屬寧肯選擇“私了”,以“鬧”獲取賠償,醫患之間也因此打上了一個難解的結。
新疆律師嚴曦認為,之所以出現極端維權現象,原因在于醫學的專業性很強,醫患之間信息高度不對稱,在雙方的利益博弈中,醫院往往占優勢,如果僅靠醫患之間協商很難達成共識。加之由于缺乏公正的“第三方”,發生醫療糾紛后,一些患者家屬更愿意選擇擺花圈、拉橫幅等極端方式維權,通過擴大事態施加壓力。而醫院為了息事寧人,只好花錢了事。
王來江說,第三方調解機制的出現,給針鋒相對的醫患雙方設置了一個“緩沖帶”。醫療糾紛的專業性太強,加上醫學上的很多不確定性,打醫療糾紛官司又非常復雜,同時,由于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的專家和醫院同屬一個系統,讓患者對其公正性感到擔心。引入第三方調解的最大優勢,就是在公正的立場下讓矛盾雙方暫時分開,有個冷靜下來的空間和時間,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
化解糾紛醫療調解需依法完善
王來江告訴《法制日報》記者,2010年發生的一起醫療糾紛,讓他記憶猶新。
2010年1月27日,醫調委接到新疆烏魯木齊市一家醫院的電話:一位高齡患者于2009年9月初入院,9月中旬進行髖骨置換手術,2010年1月26日因并發癥搶救無效死亡。患者親屬遂與醫院發生糾紛,拒絕將患者尸體從急診室移走。
“我們趕到時,醫患雙方已經陷入僵局,患者親友近20人,準備好橫幅、標語,并披麻戴孝準備造勢,與院方沖突一觸即發。我們講明醫調委的身份,說服患者家屬同意調解并停止過激行為。”王來江說,當晚,雙方達成初步調解意向,院方對患者親屬提出補償30萬元不予支持,但可給予人道主義幫助兩萬元。次日上午,醫患雙方簽訂了醫療糾紛調解協議書,患者家屬將患者遺體從急診室移走。
據王來江介紹,在醫療糾紛中通過過激行為維權的并不止這一例。2009年10月,新疆烏魯木齊市一位老太太與醫院發生醫療糾紛,患方連續3天在醫院門診樓前打橫幅、舉牌子,要求賠償21萬元。院方對患者家屬多次勸解無果,隨即請醫調委進行調解。
“我們介入后,說服患方收回在醫院門診樓前打的標牌,接著查閱病歷資料、與醫患雙方多次溝通交談,并向參與會診的院外專家了解情況,最后認為,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將臨床病人的液體錯誤地輸給患者等一些醫療缺陷,負有一定的責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醫調委副主任種慧說,經過18天的調解,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書。
“經我們調解,不乏患者自動放棄賠償的案例。”種慧說,去年7月,一位中年患者因冠心病入院后進行心外科搭橋術,手術成功。但術后3天出現并發癥死亡。患者家屬幾十人與醫院發生爭執,要求賠償99萬余元。“我們經過多次調查,查看患者家屬提供的證據及病例,未發現院方有過失之處,反復多次向患者家屬解釋后,患者家屬最終自動放棄申請賠償”。
“目前,醫調委對于緩和醫療糾紛中醫患關系的作用已經明顯顯現了出來。新疆全區醫療事故呈逐年下降趨勢,與3年前相比,已下降50%。”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衛生廳副廳長王小燕說,但要使調解工作具有系統性和可持續性,還需通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等渠道依法完善。
據了解,為了進一步降低醫療糾紛,規范醫院賠償行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衛生廳明確:凡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全區統保的公立醫療機構,發生醫療糾紛賠償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賠案,應通過醫調委調解,保險公司根據調解及鑒定結果進行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