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導醫網 健康焦點: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聯合制定的《關于依法懲處涉醫違法犯罪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意見》。《意見》明確,六類涉醫違法犯罪行為將被依法嚴處。
這六類行為包括,在醫療機構內毆打醫務人員或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在醫療機構及其公共開放區域,采取違規停放尸體、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堵塞大門等方式擾亂醫療秩序或其他公共秩序的行為;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行為;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行為;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機構的行為;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涉醫違法犯罪行為,或以受他人委托處理醫療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
六類行為處罰依據明確
對上述行為如何處罰,《意見》給出了較為明確的界定。
在醫療機構內毆打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身體、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作為治安案件,給予行政拘留、罰款等治安處罰;故意殺害醫務人員,或者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嚴重后果,或者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在醫療機構及其公共開放區域采取違規停放尸體、私設靈堂、擺放花圈、焚燒紙錢、懸掛橫幅、堵塞大門等方式擾亂醫療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經勸說、警告無效的,要依法驅散,對拒不服從的人員要依法帶離現場;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給予行政拘留、罰款等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行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情節嚴重(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醫療機構的行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故意擴大事態、教唆他人實施涉醫違法犯罪行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處理醫療糾紛為名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將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有關規定從嚴懲處。
在新聞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對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治療過程中并無過錯,被告人無端猜疑,蓄意報復,犯意堅決,采取殘忍手段殺害、傷害醫務人員,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人民法院將依法從嚴懲處。應當判處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對事出有因,犯罪情節較輕,且被告人認罪、悔罪的,在決定具體適用的刑罰時,人民法院也會依法予以考慮。
厘清部門責任 建立矛盾化解機制
《意見》規定,公安機關要加大對暴力傷醫、殺醫、擾亂醫療秩序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查處力度,接到報警后應及時出警、快速處置,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及時立案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證據,確保偵查取證質量。人民檢察院應及時依法批捕、起訴,對于重大涉醫犯罪案件,必要時可以派員適時介入偵查活動,對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意見。人民法院應加快審理進度,對于犯罪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涉醫犯罪行為,要依法從嚴懲處。
《意見》指出,要從源頭上有效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特別要在發生醫療糾紛后加以妥善處理,避免矛盾激化、升級引發違法犯罪行為。《意見》強調,醫療機構要加強自身建設,提高醫療服務能力,保障醫療安全和醫療質量,醫務人員要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醫療糾紛。
《意見》明確,處理醫療糾紛有三道程序: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投訴管理部門;對于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不成的醫療糾紛,引入第三方調解機制;在第三方調解無效等情況下起訴至人民法院的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法院應當及時立案受理,對調解不成的,及時依法判決,切實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