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導醫網綜合報道:從徐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調整,并從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參保單位繳費比例調整
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比例由7%調整為9%。參保人員2%的繳費比例不變。
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的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可以按11%的比例繳納醫保費,享受基本醫保待遇;也可以按6%的比例繳納醫保費,享受住院(含家庭病床)醫保待遇,但不劃入個人賬戶資金,不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門診待遇。選擇上述參保形式,一個統籌年度內不予變更。
調減醫保費 劃入個人賬戶比例
此次調整,適當調減醫保費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調減的資金用于門診統籌。
繳納的醫保費按參保人員不同年齡段確定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35周歲(含35周歲)以下的劃入比例由3%調整為2.5%;36周歲以上至45周歲的劃入比例由3.3%調整為2.8%;46周歲以上(含46周歲)至退休的劃入比例由4.2%調整為3.7%;69周歲(含)以下退休人員的劃入比例由6%調整為5%;70周歲(含)以上退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劃入比例由7%調整為6%。
另外,適當拓展個人賬戶資金的用途。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在原規定用途的基礎上,擴大到用于支付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外所有準字號藥品,但其費用不累計計入起付標準。
調整市內住院起付標準
徐州市內住院治療的起付標準:三級醫療機構由800元調整為900元;二級醫療機構由300元調整為400元;一級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100元的起付準備不變。低保、特困(指持有《徐州市特困職工證》的特困職工)和重度殘疾人員按以上標準的50%執行;69周歲(含)以下的退休人員按以上標準的65%、70周歲(含)以上退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50%執行的標準不變。
一個統籌年度內多次在二、三級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起付標準依次遞減100元,但三級醫療機構最低不低于300元,二級醫療機構最低不低于200元。享受門診特定項目待遇的參保人員,同一統籌年度在市內門診和住院累計起付標準最高不超過徐州市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
調整門診統籌辦法
調整門診統籌(含普通門診、部分門診慢性病)辦法,實行門診統籌、門診特定項目選擇 定點單位就醫、購藥管理。門診統籌基金主要支付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生的醫保甲類藥品(含基本藥物)、一般診療費和其他符合規定的診療費用,以及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中藥飲片費用。
一個統籌年度內門診統籌起付標準為1500元。低保、特困、重度殘疾人員按50%執行;69周歲(含)以下退休人員、70周歲(含)以上退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門診慢性病分別按65%、50%執行。
門診統籌、門診特定項目就醫暫實行選擇定點單位管理。參保人員應選擇1家定點基層醫療機構、1家二級或三級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以及1家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享受門診特定項目的參保人員只能選擇1家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定點單位一經選定,在一個統籌年度內原則上不予變更。未按規定選擇定點單位的,發生的費用不累計門診起付標準,不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門診待遇。
在選擇的定點單位及a類藥店就醫購藥,其產生的費用計入門診統籌起付標準。
當統籌年度內就醫購藥的費用超過門診統籌起付標準后,只有在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和a類藥店繼續發生的醫療費用,才能由門診統籌基金按規定給予補助。
除在醫保定點的專科醫療機構的專科門診和中醫醫療機構就醫以及急診和急救外,在選擇之外的其他定點單位就醫購藥的費用只能使用個人賬戶資金,且不計入門診統籌起付標準,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門診慢性病用藥范圍在原僅限慢性病用藥的基礎上增加醫保甲類藥品。參保人員在實行基本藥物零差率銷售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含愛心醫院)就醫,超過起付標準所發生的費用,門診統籌基金按75%的比例予以補助;在其他基層醫療機構和a類定點零售藥店,按70%補助;在二級醫療機構,按60%補助;在三級醫療機構,按50%補助。69周歲(含)以下、70周歲(含)以上退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上述基礎上補助比例分別提高5個和10個百分點。
一個統籌年度內,普通門診統籌基金最高補助限額為1200元。在此基礎上,三類門診慢性病增加到1500元、二類門診慢性病增加到2000元、一類門診慢性病增加到2500元。
徐州區城鎮職工醫保繳費比例由7%調整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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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集中繳費今日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