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政府對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如何補貼?
答:(1)參保補貼:地方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根據選擇的繳費檔次確定,每人每年30-150元。對重度殘疾人參保繳費,縣(市)、區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其中一級殘疾人每人每年代繳100元,二級殘疾人每人每年代繳50元。上述參保補貼不得重復享受,參保人員因各種原因未及時繳費的,允許補繳,對補繳以前年度保險費的,不享受參保補貼。
(2)養老待遇補貼: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年滿60周歲),政府全額補貼基礎養老金。
問: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享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按規定參保繳費且累計繳費年限達15年以上; (2)年滿60周歲;(3)未享受機關事業、企業職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
問:參保繳費人員的養老待遇如何計算?
答: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實行社會化發放。(1)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國發[2009]32號文規定的計發系數);(2)基礎養老金:2011年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最低60元,對連續繳費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每超過一年,基礎養老金加發1%。
問:只享受基礎養老金的人員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實施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以上、符合領取基礎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可以不用繳費,從2011年7月1日起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2011年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