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導醫網 徐州醫保頻道:從市人保局獲悉,《徐州市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日前出臺,以進一步提高城鎮居民醫保參保群眾醫療保障水平。本辦法自3月1日起執行。
提高財政補助標準
從2012年起,普通參保居民的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個人每人每年繳納140元,財政補助每人每年240元。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員(持有殘聯核發的第二代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重度殘疾人)、持《徐州市特困職工證》家庭成員,財政按每人每年32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個人每人每年繳納60元。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員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全額補貼。
從2012年起,市區中小學校在籍學生及學齡前兒童的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340元,其中個人每人每年繳納100元,財政補助每人每年240元。屬于18周歲以下獨生子女的,個人繳費部分由父母雙方單位各報銷50%,父母一方無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的一方全額報銷。
從2012年起,在校大學生的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280元,其中個人每人每年繳納40元,財政補助每人每年240元。個人繳費原則上由大學生本人和家庭負擔,有條件的高校可對其繳費給予適當補助。孤兒、孤寡老人的參保費用,由財政全額補助。
提高門診最高補助限額
門診統籌基金主要支付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發生的醫保甲類藥品(含基本藥物)、一般診療費和其他符合規定的診療費用。在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政府舉辦的實行基本藥物零差率銷售的基層衛生醫療機構不設起付標準,其他定點醫療機構每次起付標準30元,統籌基金補助比例為50%,一個統籌年度最高補助限額為380元。
普通居民的門診特定項目(以下簡稱“門特”)包括惡性腫瘤放療化療、尿毒癥透析、器官移植的抗排異治療、血友病、重癥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癥、重癥抑郁癥、伴有精神病癥狀的躁狂癥、雙相情感障礙癥,下同)等病種。少年兒童、中小學生和大學生的門診大病包括惡性腫瘤放療化療、尿毒癥透析、器官移植的抗排異治療、白血病、血友病、難治性腎病、系統性紅斑狼瘡、重型β-地中海貧血、惡性淋巴瘤、重癥精神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等病種(以下簡稱學生兒童門診大病)。
門特和學生兒童門診大病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按照住院醫療待遇予以補助。其中惡性腫瘤放化療、白血病、血友病、難治性腎病、系統性紅斑狼瘡、重型β-地中海貧血、惡性淋巴瘤、再生障礙性貧血等病種的醫療費用,一個統籌年度統籌基金最高補助限額為8000元;重癥精神病一個統籌年度統籌基金最高補助限額為4000元。同時患上述兩種及兩種以上疾病的患者,在單病種統籌基金最高補助限額的基礎上,再增加3000元補助。
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提高
市內同一統籌年度住院治療(包括門診特定項目和學生兒童門診大病)、家庭病床和轉市外住院的各級醫療機構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參照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對在職職工的相關規定執行。
該辦法提高了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在《市政府關于調整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徐政規〔2011〕8號)規定支付比例的基礎上上調5個百分點。在本市不同級別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見附表。
參保居民的生育醫療費用納入居民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符合規定的產前檢查享受門診醫療待遇,住院分娩享受住院醫療待遇。
家庭病床起付標準以上、屬于居民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60%。
市外轉診轉院、異地就醫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參照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除急診、搶救外,參保居民在非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符合高校管理規定的學生
實習和寒暑假等不在校期間,大學生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住院的,可選擇居住地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住院和門診大病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的部分,統籌基金按參保地住院和學生兒童門診大病支付比例予以支付。對于生病的學生需要回原籍或到外地治療的,應選擇當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在治療的同時申請辦理異地就醫。
同一統籌年度所有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第一年為12萬元,以后繳費每增加1年,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增加5000元,但最高不超過16萬元。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當年或累計結余率(含風險調節金)超過10%時,對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內、個人自付(不含起付標準)超過一定數額的大重病患者醫療費用,視基金結余情況予以再補助。再補助方案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制定,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準后執行。
參保中小學生及幼兒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后,剩余部分的醫療費用,按相關規定再予以報銷。
按年繳納醫保費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繳納,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為繳費期。普通參保居民當年新參保,可選擇繳納當年參保費或次年參保費。
大學生可在入學時一次性繳納所有學年的居民醫保費。選擇一次性繳費的,遇個人繳費標準提高時,不再補繳。所繳費用分年度劃入居民醫保基金市財政專戶。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應持有關證件,到戶籍所在地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或學校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續保繳費人員到指定的代理銀行繳費。
普通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參保繳費;中小學學生及托幼機構在籍學生可于每年秋季入學時在學校一次性繳納次年醫保費。
符合參保條件的大學生,以學校為單位辦理參保登記造冊,然后統一到所屬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并及時足額繳費。大學生參保個人繳費的部分由所代收代繳。
未按時足額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者,停止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在3個月內(含3個月)補齊欠費和滯納金后,方可恢復其居民醫療保險待遇。符合參保范圍尚未參保的以及參保后中斷3個月以上又重新繳費參保的居民,設定6個月的等待期,等待期滿后方可按照新參保居民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新生兒出生后1個月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當月享受醫保待遇;12個月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醫保待遇;12個月以后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設定6個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