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導醫網 徐州保健頻道:從岳父手中接過熟食店,30多歲的于某和妻子當起了店主,每日加工豬頭肉、豬蹄等熟食對外銷售。而為了讓熟食入味好看,于某偷偷放入含亞硝酸鹽成分的“硝”。昨日,沛縣法院審結該案,被告人于某和其妻子夏某均已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被判刑并處罰金。
為肉有賣相,往“老湯”里放“硝”
于某,33歲,夏某,32歲,兩人為夫妻,同為沛縣人。
據于某交代,他和妻子夏某自2012年起,從岳父手中接下一間熟食店,因為在當地經營了多年,客源相對固定,有一批經常光顧的老顧客,店里每天能賣掉五六個豬頭、數十個豬蹄,還有一些豬肝和豬耳朵,午、晚兩個飯時能賣二三十斤。
那段時間,于某每天早晨三四點鐘起床,去屠宰場或菜市進豬肉回家加工,等到上午再讓媳婦拿進店里銷售。然而,在經營一段時間后,小兩口發現一個問題,煮出來的豬頭肉和豬蹄的顏色都不太好看,一些新顧客往往看到這樣的成色,就不打算買了。
如何讓熟食的顏色更好看點?兩人動起了腦筋。
“2014年4月的一天,我來到徐州食品城購買調料,和一家店主聊天的時候說了我做的熟食顏色不好,怎么能提提色,結果對方給了我一包硝。”被告人于某交代,他知道硝含有亞硝酸鹽(工業鹽)成分,不能向食品中添加,但為了達到提色的目的,他回到家加工豬肉的時候,還是放了一些硝,出鍋的熟食讓他和妻子大吃一驚,“不僅顏色好看,味道也更濃郁了。”
自此之后,于某每次加工熟食時都要在裝有“老湯”的大鍋里放些硝,妻子夏某再把加工好的熟食賣出去,一干就是一年多的時間。
面對鑒定結果,兩口子承認了
2015年夏天,于某和夏某聽說查工業鹽查的厲害,便害怕了,于某拿出沒用完的硝,扔進灶臺燒了。但令兩人沒想到的是,工業鹽停用了一段時間,事情依舊敗露。
去年9月12日,沛縣警方接到群眾舉報,于某用亞硝酸鹽煮豬蹄子,遂立刻趕赴于某的熟食店,將涉嫌加入亞硝酸鹽的熟食提取送檢。于某和夏某也被警方分別傳喚接受訊問,對于被舉報在加工熟食時添加亞硝酸鹽,于某和夏某均予以否認。
9月14日,沛縣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出具鑒定結果,從于某、夏某處提取的樣品豬蹄的亞硝酸鹽含量為32.8mg/kg,面對鑒定結果,兩人才承認在加工熟食時添加了硝,本以為已經兩三個月沒有使用,鑒定不出來了,沒想到“老湯”里至今還有殘留。
沛縣警方經過進一步偵查,未找到于某口中送其“硝”的大料店老板,但經傳訊查實,于某、夏某于2014年4月至2015年7月,共用“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約3600斤。
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獲刑
沛縣檢察院以被告人于某、夏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滲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向沛縣法院提起公訴。
庭審現場,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于某和夏某沒有異議。
對于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于某、夏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公訴意見,沛縣法院經查認為,被告人于某、夏某在食品加工、銷售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濫用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被告人于某、夏某共同故意實施犯罪行為,系共同犯罪。
昨日,沛縣法院判被告人于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夏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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