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導醫網 綜合消息:日前印發的《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提出了我國食品安全的階段性目標,《決定》首次明確將食品安全納入地方政府年度績效考核內容,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地方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決定》規定對于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在文明城市、衛生城市等評優創建活動中實行一票否決。(7月4日《京華時報》)
在食品安全事件層出不窮的今天,我們的確需要這樣的硬杠杠來實現食以安為先。可是,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地方政府年度績效考核內容,民眾卻有不少的擔憂——因為,很多現實的因素告訴我們,不少納入政績考核的工作,最終都是一場秀。
事實上,食品安全納入地方政府年度績效考核內容,也不是新鮮事。《食品安全法》早就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也就是說,在你負責的行政區域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地方政府及其負責領導理應被追究相關責任,但《食品安全法》的執行力和落實程度,群眾滿意嗎?而據媒體報道,早在一年前,北京、上海、廣東等地就已經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領導干部政績考核,推行食品安全整治區(縣)長負責制,但具體的執行力又究竟怎樣呢?
我們記憶深刻的是,這幾年,很多民生問題都被納入了政績考核,引入了問責機制。比如安全生產領域,安全事故發生后,有個別官員會被撤職問責,可是,你沒見幾個月甚至幾天后,人家就又走馬新上任了嗎?
其實,食品安全問題頻出,地方保護主義是根源之一。一些大型食品企業是當地納稅大戶,也是吸納就業的重要渠道,當食品安全問題與當地經濟發展的政績相沖突時,孰輕孰重,還真需要不少地方官員細細掂量。更有來自一些地方政府的壓力,削弱了食品安全的監管力度。在這種局面下,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地方政府年度績效考核內容,究竟能有多少大的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