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向社會公布了3起在2013年食品藥品安全專項整治中查處的典型案件,其中包括徐州市沛縣“5·16”特大制售偽劣保健食品案,用來補身的深海魚油膠囊,里面裝的卻是地溝油的提煉物。(1月18日《中國廣播網》)
偽劣深海魚油被查處值得慶幸,但在慶幸的同時,又有不少遺憾:一是生產時間長,從2011年8月起至案件破獲長達2年時間;二是數量大,共生產出250余噸偽劣魚油;三是銷往的地方廣,已銷往20多個城市;尤其是偽劣魚油是用深海魚油的邊角料生產的,屬于地溝油,危害相當大。
誠然,對小作坊用地溝油加工深海魚油,監管部門要想及時發現確實有難度,但是大量的生產提煉,不可能無聲無息。生產中會產生濃烈的氣味及污染,加之經常車進車出,必然要弄出很大的動靜,可是生產超2年時間卻能安然無恙,難道有關監管部門就沒有聞到一點“氣味”,沒有發現一點點動靜,這只能說監管部門耳目不靈。
偽劣深海魚能銷往20多個城市,說明其很有市場,銷售也是公開化的,進入了藥店,邁進了超市。“有效成分也就百分之零點幾”的假深海魚油怎么就能上得了架,出入于柜臺?銷售方憑什么依據進,又怎么敢大膽地銷,怎么就沒人進行檢驗查證?現有法律法規對這些銷售環節的監管市有明文規定的,可在這個案件中,這些規定全都成了擺設。
地溝油演變為深海魚油,從收購原材料到生產再到銷售,只要有一關被發現,都不可能堂而皇之地擺上柜臺銷售。而任何一關要發現也不難,只要多聽一聽,多看一看,對職責范圍內的事多管一管,就能及時地切斷違法鏈條。而遺憾就在于,高度的職業責任心、主動出擊、不怕麻煩、深入細致的查訪等這些要素在監管部門那兒未免缺失不少。
地溝油加工成的深海魚油,事隔兩年多才被破獲也算是功績,但此種功績來得太慢,暴露出不少監管漏洞,應該舉一反三,對制度進行完善,對責任進行明確。做到偽劣商品出現一起,查處一起,消失在萌芽,才能讓公眾無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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